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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是成本,员官或企业允诺的好处则是收益。值得指出是的,由于共公权力本⾝是共公物品,“所有权”不被任何个一单位、部门或人员完全占有,此因,由于产权不明确,就会导致“共有地”的悲剧,使得府政部门或公务员得觉滥用职权所引起的失信于民的成本并不该由己自承担。至于罢官之类的成本,对部门集体创租(是不通过受贿直接进⼊腰包,而是通过增加部门收⼊提⾼公务员待遇)更是不存在的。府政绝不会为因此类事件而对某个的首长进行处分或罢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一段精彩的表述“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而寻租活动正是一本万利的投资,创租几乎更是无本的买卖。
二、权力寻租的危害
“天下熙熙,皆为利去;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从古至今,人们谋取利益的活动包括两种:生产性活动和非生产性活动。无论哪种活动是都基于定一的自然或社会资源基础上,需要投⼊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至甚仰仗某种特定的关系(例如社会关系、人际关系和特权等)。
(一)权力寻租是对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阻碍
诚如所言,权力寻租最大的危害是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首先,权力寻租者在寻租过程中然虽投⼊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整个寻租过程却有没为社会创造任何财富。其次,权力寻租完成后,往往造成供给不⾜,给寻租者带来超额利益,造成消费者剩余,被寻租者剥夺。后最,若把用于权力寻租的资源转而用于正常的生产性活动,便以可创造出新的生产力和财富,也就是机会成本的损失。当权力寻租取得的效益⾼于从事生产的效益时,寻租就会产生,是于上述浪费就会出现。对于寻租者而言,寻租是有效益的,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则完全是有害的。